最新,武汉房管局发布关于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
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武汉房管局代拟该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按照不低于住宅面积6%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城区、开发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及比例要求。
“十四五”期间,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5万套(间),其中2021年3万套(间)。
这将意味着,“租购同步”的时代将要到来,同一个小区既能买也能租,还打85折,对于新青年,将多一个选择,最终实现“住有所居”。
相信不久后,还将会升级为“租购同权”的时代,打破买房的独断优势,甚至“以租替购”。
在房住不炒、全民住有所居、共同富裕的路上,下一个十年,非必需,不买房!
实施意见中明确了
保障对象
在武汉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自有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符合武汉市人才租赁房承租条件的对象均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为30-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单套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出租。
产业园区、自有闲置土地、高校
可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中还提到,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企事业单位、城中村改制经济实体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人才保障。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